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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的举证问题-【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6 00:59:32 阅读: 来源:钛合金厂家

借贷网讯 不能举证,后果完全不同,A一日收到好友B发来的短信,内容是原来的手机被盗了,现在又换了一部手机,希望A可以记下来,并保存好,带来的麻烦请谅解。一看就是手机丢失后群发的短信。

具体案情情况如下,第二天A就借到了B用新的手机号码打来的电话,内容是自己最近做生意需要点钱进行周转,希望A可以借他点钱。A听着声音好像就是B的,为了百分百做好保护,特地让他发来一条短信,写成借条的形式。一会A就收到了B发来的借条形式的短信。

该案经过法院的审理,但是见到B的时候,问B此事,B不承认向A借过钱,并说手机并没有被盗。法院最终没有支持A要求B还款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该案审理结果如下,由于本案所涉手机号码系不记名的手机卡号,即非实名制,导致难以确定收发手机短信、打电话的对方是否为B。在此情况下,A就必须对该不需要身份验证而购买的手机卡所发送的短信,提供证据证明与B有关联,即B既是手机卡的使用人又是所有人,彼此有着对应关系。鉴于其无法证明,也就只能“承担不利后果”。手机上收到借款信息的短信,不要盲目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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